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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集锦 | 分论坛五——数据要素治理与竞争法发展-天天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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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23年会之“分论坛五——数据要素治理与竞争法发展”顺利举办。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裴轶担任主持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委员会主任,广西大学君武学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光耀进行题为“数据反垄断命题真伪辨析”的分享。许光耀教授首先对“数字”“平台”和“互联网”进行了概念的区分,他认为,三者在特点、成因、法律的应对方案上均有不同之处,不应混为一谈。随后,许光耀教授指出,双边市场现象的讨论应聚焦于广告型平台的经营模式,而互联网产品的特点使以市场份额为中心来认定支配地位的传统方法难以起到作用;最后,许光耀教授认为,当前“大数据杀熟”系数字经济在反垄断法领域引起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本质上是过高定价行为,而非歧视性待遇,未来还需要进行更多的个案分析,以提炼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

阿里本地生活资深法务专家姜淑芹进行题为“外卖餐饮领域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及案例分析”的分享。姜淑芹女士从法律实务的视角,重点分享了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既有案例。首先,姜淑芹女士总结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这三部规制法律,随后,她分别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层面,对规制“二选一”行为的既有案例做了充分的介绍。最后,姜淑芹女士从违法性认定、行为者的主观认定及处罚金额考量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于司法裁判进行了差异对比分析讨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蒋舸进行题为“大数据保护的财产法模式:以商业秘密法为参照”的分享。蒋舸老师首先以商业秘密的制度建构历史和理论争议作为回顾,对比了财产权保护模式和侵权法保护模式两种进路的不同之处;随后,蒋舸老师回应了对于财产权模式的成见,即,财产法模式是否排他效果过强,保护程度超过激励程度;最后,蒋舸老师得出结论,对于大数据而言,财产权模式并不会带来高于激励程度的保护力度和排他效果,而财产权模式相对更加精确,由“客体-内容-限制-救济”构成的财产权分析框架更便于积累经验、更能够推动规则发展,也更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抖音集团高级法律顾问吴雨桐进行题为“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分享。吴雨桐女士首先介绍了互联网屏蔽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不兼容。随后,吴雨桐女士从四个方面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了拆解,一是屏蔽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行业惯例和商业道德,二是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恶意,三是屏蔽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四是平台是否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最后,吴雨桐女士分析了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路径,她认为,屏蔽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进行规制,当前在法律解释和技术操作上并不存在障碍。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其函进行题为“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的分享。张其函律师首先从海洋文明和农耕文明的角度对比了法律制度诞生的不同土壤,以及对制度内容和实践的影响。随后,张其函律师从实务的角度,介绍了合规的内容、目的、历史发展和合规风险。最后,张其函律师总结了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的应有思路,即,以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作为底层制度支撑,贯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始终紧紧与企业战略相匹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知产团队负责人易珍春进行题为“新形势下对审理涉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点思考”的分享。易珍春法官首先对过往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回顾梳理,对不同案由占比进行了对比分析。随后,易珍春法官对“雇佣黑客攻击竞争对手的软件系统”等典型司法案例做了详尽的介绍分析。最后,易珍春法官就竞争关系的认定、数据权益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易珍春法官认为,不应完全摒弃竞争关系的认定,否则将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无限扩大的后果;而对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应分类讨论,合理界定数据的权属规则和使用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兰国红,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进行与谈。

兰国红法官首先对分论坛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进行了总结回顾,随后,兰国红法官分享了对于数据竞争法保护的思考。关于数据竞争法保护的现状,兰国红法官指出,当前案件不断增多,而保护路径的选择仍存在较大争议;关于数据竞争法保护的特点,兰国红法官认为,其存在着保护力度强、保护方式灵活等特点,当前适配于数据无边性这一突出特点;最后,兰国红法官认为,未来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应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技术发展对既定保护规则的挑战,二是行为法保护和权利法保护的协调,三是数据保护力度和数据开发共享的协调。

崔国斌教授对各位分享嘉宾的讨论内容进行了与谈和讨论。关于涉数据的反垄断问题,崔国斌教授认为数据并未为反垄断法理带来新的挑战,应保持理性思考;关于“二选一”“互联网屏蔽行为”等问题,崔国斌教授认为,不应作“一刀切”的法律评价,应进一步分析行为主体是否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是否有触犯《反垄断法》的风险;关于行为法和财产法的保护模式争议,崔国斌教授认为二者并不存在本质差异,当前可以用财产法的模式解决数据保护的问题。

# 集锦 · 2023年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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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强心语

审读: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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